专业规定
第1条(目的)本章程是根据“学校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确定部门运作所需的事项。
第2条(其他专业入学者完成指定课程)①其他专业入学者必须按照“执法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参加额外的指定课程。
②额外指定的课程应在博士学位课程12学分以内,由学科负责人将在与主要教授协商后选择课程。
③完成额外指定课程的范围是同一专业的硕士课程或硕博共同课程。
④根据“学术规定执行条例”第17条第(4)款,可以减少或者免除额外指定课程的完成范围。
⑤额外指定课程的完成学分不包括在已完成的学分中。
第3条(论文的中期陈述等):希望提交学位请求论文的人必须在论文提交的一学期前对论文进行中期陈述。
第4条(专业实践)所有实习领域的大学院在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实践,与专业实践有关的事项将由部门指导。
第5条(毕业表演)①毕业表演课程必须经过顾问和部门主管的批准。
②博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举办两场毕业音乐会,一场为个人独奏会,一场为Lecture演奏会,最后一场演奏必须经过综合考试合格后举行。